为做好我院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评选机构
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研究生导师以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选工作。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无补考,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2.优先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3.直接推荐条件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三、评分参考
1.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得分由毕业生在校期间内的综测排名构成。每年度综测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5%加10分,前10%加8分,前20%加5分,所有年度的综测成绩排名加分叠加计算,为最终得分。
四、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
2.材料资格审核;
3.评选委员会审定初选名单;
4.初选名单学院公示5天;
5.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