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安徽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507号)、《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皖教助〔2016〕3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注册在籍的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等人事档案(含工资等)不转入的培养类型学生。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科、专业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限报名额。
第二章评定项目与权重
第五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见下表:
项目 | 学术型硕士权重(%) | 专业型硕士权重(%) |
综合素质A | 10 | 10 |
学习成绩B | 30 | 30 |
科研成果C | 40 | 30 |
创新实践能力D | 20 | 30 |
合计 | 100 | 100 |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本依据为:参评学术型研究生综合总分S=A×0.10+ B×0.30+ C×0.4+ D×0.2,参评专业型研究生综合总分S=A×0.10+ B×0.30+ C×0.3+ D×0.3。各培养单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各学院在制定细则时可对B、C、D项的权重进行±10%调整。
第三章综合素质评定
第七条综合素质得分(A)由“基本分(A1)”、“政治表现(A2)”、“社会工作(A3)”和“减项分A4”四项构成,即:A= A1+ A2+ A3-A4。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八条基本分A1的计算依据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部)、校团学组织、培养单位、班级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应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按时缴交党、团费。可获得基本分A1=50。
第九条政治表现(A2)的计算依据为:
1.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市、校、院嘉奖(或认定)的,分别获得奖励分为10、8、4、3分。
2.获得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奖励4分;获得省、市、校级优秀党(团)员(干)、积极分子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6、5、4分。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第十条社会工作(A3)的计算依据为:
参加由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志愿者专项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并提供相关证明加3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干部、班长、支部书记加5分,其他学生干部加3分,身兼数职只加最高分。
第十一条减分项(A4)的计算依据:
1.无故缺席学校(研究生部)、校团学组织、学院、班级(党支部)等组织的各项活动者(含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议、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每次依次扣2、1.5、1、0.5分。
2.讲授课程课堂教学中的旷课和请假,旷课每次扣1分,请假每3次计1次旷课,不足3次的不计算。
3.未经请假开学初没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时间在7天以上、4-6天、2-3天的,每次分别扣2、1.5、1分。
第四章学习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总成绩(B1)=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非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0%,所有成绩以第一次考核成绩计。英语水平(B2):CET6成绩425分及以上计5分,CET4成绩425分及以上计3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三条学习成绩得分B由“课程总成绩(B1)”和“英语水平(B2)”两项构成,即B= B1+ B2。本项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五章科研成果评定
第十四条科学成果得分(C)由“发表论文得分(C1)”、“专利得分(C2)”、“成果获奖(政府奖)(C3)”和“成果登记(C4)”,即:C= C1+ C2+ C3+ C4。本项得分不设上限。
第十五条发表论文得分C1的计算依据为:
论文级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奖励分值 | 60 | 30 | 5 |
注:论文要求正式发表(二类及以上要求录用)的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二类及以上论文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三类论文最多计3篇代表作。
第十六条专利得分C2的计算依据为: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授权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 |
奖励分值 | 40 | 5 | 2 | 10 |
注:专利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安徽工程大学为专利申请人。发明专利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计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且最多计3个代表作。
第十七条成果获奖(政府奖)C3的计算依据为:
1. 成果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二类 | 20 | 15 | 12 |
三类 | 12 | 10 | 8 |
注: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并以安徽工程大学为获奖单位;获得一类奖,无需在学院排名,直接参加学校评审。
2. 政府立项或采纳的调研报告等,国家、省级、市政府采纳分别加分10、8、5分,需提供政府机构立项或采纳证明。
第十八条成果登记C4的计算依据为:成果登记以证书为准,并以安徽工程大学为登记单位;每项加5分,限排名前5。
第六章创新实践能力评定
第十九条创新实践能力得分(D)由“参加A类赛事得分(D1)”、”参加B类赛事得分(D2)”、”参加C类赛事得分(D3)”、”参加项目得分(D4)”、”参加学术交流得分(D5)”和”出版学术专著(译著)( D6)”,即D= D 1+ D2+ D3+ D4+ D5+ D6。本项得分不设上限。
1. 参加赛事得分的计算依据为: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成功 参赛 |
A类赛事(D1) | 50 | 30 | 20 | 15 | 5 |
B类赛事(D2) | 20 | 15 | 10 | 5 | 3 |
C类赛事(D3) | 10 | 7 | 5 | 3 | 1 |
赛事分类按照《安徽工程大学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字〔2014〕93号)执行,并参考最新版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执行。
2. 参加项目得分D4的计算依据为:
项目类别 | 二类及以上 | 三类 | 四类 |
奖励加分 | 15 | 10 | 5 |
注:主持学校研究生创新课题按参加三类项目计。
3. 出版学术专著(译著)D5的计算依据为:
学校作为完成单位,独自出版学术专著者计50分;参加翻译学术专著达5万字以上、2万至5万字分别计3分,1分,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5万至10万字、2万至5万字分别计5分、3分、1分。
4. 参加学术交流得分D6的计算依据为:
参加国际会议,并有论文宣读的,奖励4分;参加国家、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有论文宣读的奖励3分;申请参加国外研修计划,完成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奖励4分;参加长三角研究生论坛并有论文宣读的奖励3分;参加安徽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奖励2分;以上各学术交流若获得优秀论文或优秀学员称号的另外奖励2分。
5. 以上各加分项为同一项目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本办法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施。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