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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管理
安徽工程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李林  发布时间:2026-06-30   动态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安徽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人员构成如下: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本科生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

委 员:国际教育学院、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宣传部、财务处、安全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现代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各招生学院院长。

招生工作委员会职责:讨论并审定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计划;审议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录取流程、选拔标准及重大改革事项;指导开展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及海外推广活动;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招生工作情况、生源分析及工作进展的汇报;确保招生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等。‌‌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招生方式

第四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包括:汉语语言进修、短期专业进修、学期交换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国际学生招生采取公开申请、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申请基本条件。

(一)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安徽工程大学校纪校规,遵守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三)非学历生:年龄1840周岁,至少具备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学业水平。

(四)本科生:年龄1825周岁,至少具备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学业水平。选择中文授课的学生,汉语水平应当达到新HSK 4180分或在安徽工程大学进行一年以上的语言预科培训;选择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水平需达到雅思5分或托福60分或出具高中阶段全英语授课证明。

(五)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含),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英语水平需达到雅思5.5分或托福70分或出具本科阶段全英语授课证明。

(六)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含),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英语水平需达到雅思6分或托福80分或出具研究生阶段全英语授课证明。

第五章 资格审核及录取

第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一)学历生

1.国际教育学院初审学生基本信息和申请条件(身份、学历、语言水平、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经济担保、无犯罪证明等),同时将学生信息同步录入教育部来华留学管理系统进行审查。

2.二级学院负责复核学生学术相关材料(成绩单核验、专业能力评估、学历等),组织面试,填写学院审核表并出具明确复审意见。

3.国际教育学院结合初审、复审及教育部系统反馈意见,分批次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出具预录取通知,收到预录取通知后申请人需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4.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全部预录取人员信息提交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定拟录取名单,明确录取类型、专业、学制等信息。对通过审议并完成缴费的申请人,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二)非学历生

1.国际教育学院初审学生信息和申请条件(身份、学历、语言水平、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经济担保、无犯罪证明等),同时将学生信息同步录入教育部来华留学管理系统进行审查。

2.国际教育学院结合初审及教育部系统反馈意见,分批次向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出具预录取通知,收到预录取通知后申请人需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3.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全部预录取人员信息提交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定拟录取名单,对通过审议并完成缴费的申请人,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录取报批。国际教育学院将拟录取国际学生信息行文报送安徽省教育厅。获安徽省教育厅批复后,国际教育学院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第六章 入学与报到注册

第九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指定录取材料到学校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新生报到后,学校对申请材料及录取材料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不报到者;

(二)因事假、病假延期报到超过1个月者;

(三)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四)不参加保险投保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