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校人字〔2022〕40号
根据《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人事聘用制度改革,推进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涉及校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总量控制。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坚持因事设岗,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效能。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的分配体系,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区别不同类型,充分考虑学校各单位的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稳步推进。
三、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岗位数、现有工作人员数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按照精简高效、适当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个类别,以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六级及以上职员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双肩挑”。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承担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与科技服务型三种类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是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类别比例
根据皖办发[2008]17号文件规定,我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方向,逐步递减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设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包括十一和十二级。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为5:4:1。
教师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最高等级为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1〕13号)执行。
在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于今后聘用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双肩挑”干部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可参加专业技术分级。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引进、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定程序批准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聘用
(一)基本任职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二)聘用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业绩、成果和贡献等,坚决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具体按照安徽省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责任、任务、资历、表现和贡献等。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学校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职级岗位体系。
3.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依据技术等级、任务、表现和工作技能等。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另行制定。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4.学校岗位聘任和考核组织研究提出拟聘人选。
5.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
6.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四)聘用规定
1.学校健全和完善岗位聘用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聘用。
2.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原则上聘期内只进行职务晋升和转岗人员的评聘。
3.学校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聘用岗位等级。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审核同意后及时聘用。新进人员(不含高层次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4.所聘岗位与现从事岗位不一致的人员须按现从事岗位类型聘用。
5.未聘、缓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低聘人员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
六、合同管理
(一)岗位人选经批准后,遵循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岗位等级工资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
(二)岗位聘期:每轮聘期一般为三年。对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对新引进人员,专业技术岗位首聘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岗位一般为三年。
(三)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用合同,努力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岗位考核与结果运用
(一)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师德师风表现、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师德师风表现以及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
(二)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合格结果与薪级工资调整、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奖金发放、分级聘任、职称申报等挂钩。
2.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上岗、职务晋升、岗位续聘、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
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成立校、二级单位两级聘用和考核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以及处理领导组日常事务。
(二)校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
(三)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统一受理、处理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中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九、附则
(一)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学校适时对各类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办法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