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须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学校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学科专业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学科信息;
(九)对外交流合作信息;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电子政务系统;
(三)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三)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三)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考核范围,并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大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校字〔2014〕39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