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学校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各级各类采购工作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订采购工作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办法中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内容;
(四)研究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承担采购日常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限额标准
第六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严禁各单位将应该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但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按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在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项目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采购项目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安徽工程大学采购项目申请表》。其中,货物类项目应根据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提供货物采购技术参数表、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进口设备论证报告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登记表等材料;服务类项目应根据采购服务的具体情况,提供服务项目采购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等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根据需采购工程的具体情况,提供项目采购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施工图纸和图纸审查等材料。
业务主管部门的确定,见《安徽工程大学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2号)。对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主管部门。
(二)采购执行
1.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材料,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2.学校统一采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统一采购计划和项目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材料,按规范程序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3.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三)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工程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字〔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支付
项目验收按照《安徽工程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校国字〔2016〕9号)执行。
验收、审计完成后,相关单位应按照验收、审计报告的要求执行,并根据合同进行付款。
项目单位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五)材料归档
采购项目申请表(包括技术材料)、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会议纪要等资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由项目单位存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徽采商城)进行。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校内项目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50%,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须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基本程序遵循国家规定。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基本程序遵循国家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非招标方式
1.询价采购
(1)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3)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4)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6)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7)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⑤询价采购不足三家响应,只有两家响应的。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①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④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②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④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①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②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③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④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①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项目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② 内部会商意见。项目单位应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并形成会商意见,还应明确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5.徽采商城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7〕290号)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精神,学校单项或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具体做法参照以上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上级最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门年初应就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可按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不成功(两次及以上),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程序符合规定的,可变更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不成功一次后若变更采购方式,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六章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在1万元及以上、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工程大学项目单位自行采购记录表》,业务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按照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从以下的采购方式中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采用徽采商城平台采购,并遵守所选择的采购方式的规定程序和规范性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原则上采购人员应不少于3人,采购渠道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的市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正规网购平台、超市、徽采商城等)。
(三)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须组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四)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签订合同、验收、支付。
(五)项目单位应对自行采购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记录,形成采购档案以备查。
(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申请需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七)学校逐步推进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化平台管理,建立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统一平台,加强对自行采购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八)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私自分包、私自拆包和化整为零等其他规避采购规则的行为。
第七章 学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开标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如有变更,应发布更正公告。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或内容如有异议,须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
5.投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无效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公开开标条件的投标不予公开开标;
第十八条 评标
(一)评标专家组构成原则。招标人须在评标开始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当随机抽取。具体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二)由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等具体组织项目评标工作。评标程序如下:
1.学习和熟悉招标文件;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特别要求外,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九条 中标
(一)中标原则:应当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中标程序:
1.审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以上项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以下项目由国资处审定。
2.公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八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向采购实施单位提出质疑投诉。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安徽省芜湖市相关规定处理质疑和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工程大学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校国字〔2016〕17号),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被列入我校供应商黑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故意捏造、歪曲和夸大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达到投诉目的;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采购的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采购规定,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若出现规避招标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人员在参与采购活动时,违反采购纪律的,按照或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若国家及安徽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安徽工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国字〔2017〕2号)和安徽工程大学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校国字〔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