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服装表演)专业学生管理补充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表演(服装表演)专业(下称服装表演)学生管理,强化班级建设,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助力学生健康的成长成才。根据校纪校规,制定此管理补充规定:
1、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安徽工程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2、学生必须服从校、院统一管理,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教学训练、实践演出或专业比赛活动。
3、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专业发展和身心健康的创新活动,学院将在奖学金评定等评奖评优活动中给予相应奖励。
4、学生参加学院外组织的任何演出、比赛活动,必须事先向学院报告,得到批准后,方能参加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活动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训练、演出或者比赛需要请假的,凭学院出具的请假证明提前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由学院统一请假;学生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需要请假的,按学校学生请假手续办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6、大学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参加学院安排外的任何商业演出活动。
7、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与演艺公司、演出团体签署合作协议。经学院批准后的合作,协议条款需经学院审定。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社会团体、演艺公司签约者,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对于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其它不良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8、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到酒吧或者卡拉OK厅聚会消费,不得擅自组织集体旅游等活动,一经查实将给予组织者、参与者必要的处理,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9、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自行搬离宿舍到外租房居住。确实因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租房居住的,按学校关于学生租房外宿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必须服从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晚归或不归。
11、如有要求与学校修订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学校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