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 考试管理的体制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形式与计分
第四条 考试的形式
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 考试形式的采用
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根据该课程的培养方案确定。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第六条 考试计分方式
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
第七条 命题的组织与领导
考试命题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课程所属系主任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系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系主任审定,并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 命题的依据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 命题的要求
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
(二)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
(三)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
(四)各门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即A、B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大于30%。
(五)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 试题的审批
教师命题之后,由系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学院教务员留存。
第十一条 试题库
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适用的试题库。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二条 试卷的制作
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试卷应当采用学校统一规范的格式。
(二)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
第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
试卷的印制由学院教务员统一送交教务处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的保密
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印制、保管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试卷的存档
凡经过批阅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四年。
第十六条 其他考试的试卷
缓考、重修考试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
(二)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三)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四)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第十九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转学生所在学院提前通知学生,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
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
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
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对结业生的考试由学院统一组织。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学院审批。
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试的权限
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学院统一组织。
凡学校教务办组织的各类考试,在学院内选派监考员,各学院均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主考教师
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
每个考场安排不少于二名监考员。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二十分钟到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核对学生的证件。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五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答题纸。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考毕,监考员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主考教师,最后随批阅后的试卷一并交学院留存。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二个小时,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
各单位和每个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
第七章 试卷的评阅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阅卷教师
若课程只由一位教师任教,则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试卷批改后,该教师所在系主任必须组织抽查;若课程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教师承担,由系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组织评阅小组,在课程负责人的领导下集体阅卷,流水批改。
第二十九条 试卷的评阅
试卷评阅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并上报成绩。
试卷的评阅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事先拟定并经过审批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不得有随意扣分和送分的现象;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等现象发生。
(二)试卷中所有试题都要评阅,杜绝漏改现象;
(三)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必要时以文字予以批改、点评。
(四)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五)阅卷教师要认真记分和进行分数统计,小题可将扣分情况写在该小题的右边结尾处,大题记录(或统计)正分,写在题号的左边。
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
(六)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所在系主任汇报。在评阅试卷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院将上报学校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试卷的复查与抽查
试卷批改结束后,系主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抽查。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对全院各系的试卷阅卷质量作抽查。
对出现误改误评、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重大问题的责任教师,要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阅卷后的试卷存档
阅卷之后的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装订后交由学院存档。
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登记、使用与更改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登记
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将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系统,并打印一份交学院教务员存档、一份随试卷装订。
缓考(或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的备注栏标注“缓考”、“重修”等字样。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一般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30%)。
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另有规定或的,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成绩的更改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并填写“安徽工程大学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由系主任(或指派的另一名教师)和任课教师一起复查原始试卷。
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经办人填写“安徽工程大学学生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复查人员签名确认,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九章 考试与课程成绩的分析
第三十五条 考试质量分析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填写《安徽工程大学试卷分析表》,完成书面总结。
各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系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今后命题参考。
各系在考试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本单位的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含作弊)或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在考试命题、考试安排、考场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