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推荐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0-26 浏览次数: 28



一、评选推荐范围

根据学校当年下发的有关教学优秀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教师。

二、评选推荐依据

1、符合参评资格的教师提出申请并参加公开教学。

2、在综合考虑上一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和本次公开教学情况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其中,上一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占60%,本次公开教学情况占40%。公开教学情况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的专家组考核。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学院领导1人,教学委员会1-2人、教学督导组1人,教学效果好的普通教师1-2人。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参评者,应主持校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或参加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前3名),其中校学术骨干应主持校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具有讲师职称的参评者,应参加质量工程项目。

4、在参评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1)不服从学院教学任务(含监考等工作)的统筹安排。

2)发生过教学事故。

3)不按时向学院(学校)提交《授课计划》、试卷、成绩等相关教学材料。

4)不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教学活动。

5)非因公务活动或生病,一学期调停课超过3次。

6)其他。

5、连续获得教学优秀奖(三等奖)3次者,原则上不推荐同等级别。

三、评选程序

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对于三等奖,由学院评选推荐,学校审核;对于二等奖及以上等次候选人,由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评选。

四、组织领导

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学优秀奖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上报学校。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称、数量、排名等均含本级。如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2次以上含2次,前3名含第3名。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5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