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26 浏览次数: 42



实验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对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理论教学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条  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及实验教学的环节等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构建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形成实验教学计划。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结合理论课学习的要求,接受系统完整的实验训练。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能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二)专业实验教学的要求包括:课程实验教学的学时、内容、要求等,其中实验学时超过30学时的,应单独设课;

(三)实验项目汇编包括:开出顺序、具体进程、项目名称、学时等。

第三条  各课程实验教学计划在系主任的指导下由任课教师制定并报学院备案。

第二章  实验项目和实验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需由项目开出实验室提出该项目的内容、目的、要求。

第五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验员根据实验计划、实验内容、目的、要求,保证实验的顺利完成。上课前的准备、课后的整理均由实验员完成。

第七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前,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每一次实验开始前须向学生讲明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八条  采用科学的循环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的学生人数趋于合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九条  实验员和主讲教师担任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验的辅导、实验报告和实验的考核工作。每个学生的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交实验室存档。

第十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要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可按照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分阶段进行考核,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本实验课程的特点确定出相应的分数。

第十二条  实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口试、上机操作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可积极探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实验课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入本课程最后成绩,实验不合格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结合实际拟定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切实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建立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并由指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