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安徽工程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委委员,以上人员享有表决权。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扩大参加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具有最高决策权,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讨论涉及学院“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进出、重大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及大额资金计划的使用)的事情,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书记和院长都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得开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周五上午为例会日。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的领导原则和工作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 实行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 建立学院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院党、政的第一负责人,在集体决策中负主要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据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并在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 领导干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学院中心任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加快发展。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决策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
(三) 下级对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四) 领导干部要严守工作纪律、强化遵法守则意识,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第三章 职责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 学习传达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 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讨论制定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研究决定院内的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命事宜;讨论审定学院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四) 审定教职工考核结果;决定院级先进个人、模范称号的授予和校级及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推荐。
(五) 讨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 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重要决定,研究学院贯彻落实的措施或方案。
(二) 研究确定学院发展思路、目标、规划和改革举措、建设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学院重大事项的通报。
(三) 讨论决定学院党委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学生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科研平台与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五) 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决定大宗经费的使用,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通报学院财务支出情况。
(六) 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的意见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 研究决定学院以学院名义发布或签署的有关文件、通告、协议,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八) 讨论决定对外合作、联合办学等相关事宜,以及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 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 审批教职工、学生的各类评奖评优以及处分,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等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各系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三重一大”所规定的其它事项及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议规程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其他院领导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报书记、院长同意。会议一般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 依据议题内容,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商定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凡涉及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思想教育、机构设置、干部任免、民主管理、表彰奖励等内容的议题一般由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审定考核结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以及拟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重大而又紧迫的事项,本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因故无法开会讨论的,需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处置,并在下次开会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日期和议题要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各分管院领导应对议题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办公室主任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应有分管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学院办公室主任要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会议讨论结果。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协商作出决定。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则处置:
(一) 与会人员对所需做出的决定和意见不统一、实际情况不允许缓议时,应通过表决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决定一旦形成,少数人可保留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力,但在工作中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
(二) 与会成员对讨论的重大问题认识不一致,尚需进一步了解情况、统一思想才能做出决定时,可以缓议,但延后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 难以安排党政联席会议的紧急事务,可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领导商定,但事后应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落实督办与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院党委应加强对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院领导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落实。学院办公室主任要及时了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第二十条 为确保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有效落实和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工作口实行办公例会制度。办公例会参加人员为分管院领导、秘书及相关人员,由分管院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书记、院长每学期要向院党委会报告工作1-2次。院党委要教育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自身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务、院务公开。定期分别召开干部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