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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徽工程大学章程》、《安徽工程大学关于成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教授治学”的形式与途径,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营造“宽松、宽容、宽厚”的学术氛围,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结合学院实际,经全体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教学工作、学位工作及学术管理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章 成立与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本学院具有学科、专业代表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一般由5-11人组成。其中担任院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主任兼任教授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候选人,由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并由教授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学院推选产生的教授委员会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续任职。学校对任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的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解除权。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事务

(一)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撤销)或者申请设置(撤销)的学科、专业,科研平台,人才培养方案;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确定新增学位点及重点学科的申报名单;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审议和评定学院发布的科研项目及学术活动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办法,调查、评议和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名单;

(七)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评审事务

(一)评审与推荐学院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奖励,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聘任和考核,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评选、推荐参加国内外学习培养培训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三)评审学院学科建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新增研究生导师;

(四)评审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五)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院务会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评审事项,应当以投票等方式做出决定。同意人数或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院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积极采纳、认真落实。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漏,当议题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第十五条 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决策,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准备及记录整理工作,并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分委员会自动撤销,相应职能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时,以国家及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