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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细则与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董芬  发布时间:2018-12-04   动态浏览次数:50

 

保障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徽工程大学校教字[2013]63号《安徽工程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暂行)》文件、校教字[2015]49号《关于调整本科教学工作量标准的通知》与校字[2016]41号《安徽工程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院教学实际,在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坚持和完善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科学严谨的教学质量考核,对教师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加教学投入、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质量意识。

二、考核评价对象

所有承担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教学任务(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综合实验、实习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教学环节)的专兼职教师和实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都必须参加考核,外聘教师参照执行。

三、考核原则

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力求简单易行,适合现阶段院情。

2、坚持科学、客观的原则,考核过程强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采用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实行三公开,即公开考核标准、公开考核方法、公开考核结果。

4、坚持正面激励和引导为主,促进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四、考核组织

由院党政领导、院教学委员会与院教学秘书组成学院教学质量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院长担任组长,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的确定、公示、上报等工作;各系专业负责本部门教师的具体考核工作。

五、考核内容和评价办法

1、学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周期为本教学年度。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详见校教字[2013]63号《安徽工程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暂行)》文件。

2、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学生测评(两学期均有学生测评分的,其评价结果以两学期平均值计算,只有一个学期学生测评分的,以该学期测评为据)、单位评价(包括同行评价、领导评价各占50%2个部分。其中,学生测评结果由教务处提供。此外,教学工作量饱满度,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和完成情况(包括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教师教学竞赛、发表教研论文等),日常教学规范(接受教学任务情况、教学信息反馈情况、教学事故认定、教学差错认定等)作为加减分项目纳入总评考核。即:

评价总分=学生测评分×50%+单位评价分×50%+加减分项目得分

3、优秀、良好等次必须满额工作量;新引进教师进校第一年、学校计划内进修教师进修期间工作量不满额直接定位合格;评价年度教师个人出现教学类(AIII级教学事故直接定位合格;评价年度教师个人出现教学类(AI级或II级教学事故或因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等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量不满额直接定位不合格。

4、优秀等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评价学年无教学事故,教学差错;

2)专兼职教师每学期需承担一门以上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且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需达到280学时/学年以上;

3)学生测评占学院参评前1/2

4)评价学年度获得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直接定为优秀(需满足本项第(1)条)。

六、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限期提高业务能力,经重新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认定原任课程的讲授资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教师,教学单位应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或停止其承担该教学任务至少一年,一年后试讲,考核通过后方能重新上课。

2、考核结果与课酬挂钩。根据教学质量考核等级确定课酬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分别为3.0K2.0K1.0K0.0KK值根据考核学年校下拨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量酬金测算)。

3、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聘、项目评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个人项目申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得申请集体项目。

七、考核程序

1、每学期期初,考核组对学生评价、单位评价、日常教学检查、专家评价等工作进行安排。

2、组织对本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分。

3、汇总学生测评、单位评价基本数据,计算教学效果得分(学生测评分×50%+单位评价分×50%);根据《安徽工程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核定加减分项目得分(参评教师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确定评价总分,形成学院教学质量评分初步结果。

4、评价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处理公示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建议考核结果,于7月中旬前报教务处。

5、依据教务处反馈的最终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和应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原《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细则与实施办法》(建院字[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工程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建筑工程学院

2018916

 


附件1:安徽工程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类别

项目

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

(100分)

学生测评(满分100分,50%)

教学单位评价

(100分,50%)

同行评价(100分,50%)

领导评价(100分,50%)

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含“质量工程”)总分加分项目

1、教学骨干(校级):一、二、三档分别加321分。

2、教学竞赛省级加5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院级获奖加0.5分。

3、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国家级5分,省级2分,校级1分。

4、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A类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2B类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5、主持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加3分,一般加2分,校级重点加1分,校级一般加0.5分。

6、其他教学质量获奖根据情况:原则上国家级加3~5分、省级加2~3分、校级加1~2分。

7第一作者发表专业相关教研论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

注:上述加分项每位参评教师只能加分一项,未尽教学相关项目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加分数值

日常教学规范总分减分项目

一般达不到教学规范要求的,视情况减3~5分。学院根据每月教务处的日常教学检查反馈意见,核实情况属实的,且未及时改正,屡次出现问题的酌情减分。教务处认定发生教学事故的,一般教学事故减3分,严重教学事故减4分,重大教学事故减5分。教学差错按累积次数3、2、1次,分别减3、2、1分。

注:加、减分项目在考核学年时间范围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