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关于印发<安徽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科字〔2017〕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所有场所。
第三条 创建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院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院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书记、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负责协助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落实每间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用房的使用者或管理者是本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场地和实验室工作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系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实验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性。
(二)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化学品库房、危废品暂存点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使之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和学院办公室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实验室应规范建立和保存安全工作文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学院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不力的,学院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或批评,对涉事实验室进行限制使用或停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及时向学校保卫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妥善处置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2年04月
附: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常务),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成 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人员,学院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各系主任、副主任。